碳索新能
零碳园区/工厂

福建电力现货市场9月30日起“转正”

福建电力现货市场将于2026年9月30日正式运行,标志着其历时七年多的探索实践进入新阶段。该市场自2019年6月启动模拟试运行,2025年3月起开展连续全月结算试运行,并于同年9月深化为连续结算试运行,迄今已平稳运行超18个月,经受了迎峰度夏、度冬、汛期、极端天气及重大活动保电等多重场景检验。评估显示,其规则体系健全,风险防控、信息披露、信用管理等制度完善,

肖舟2026/9/23 08:48:04
福建电力现货市场9月30日起“转正”

核心摘要

福建电力现货市场将于2026年9月30日正式运行,标志着其历时七年多的探索实践进入新阶段。该市场自2019年6月启动模拟试运行,2025年3月起开展连续全月结算试运行,并于同年9月深化为连续结算试运行,迄今已平稳运行超18个月,经受了迎峰度夏、度冬、汛期、极端天气及重大活动保电等多重场景检验。评估显示,其规则体系健全,风险防控、信息披露、信用管理等制度完善,

9月21日,福建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福建电力现货市场转正式运行的通知,明确2026年9月30日起,福建省电力现货市场转入正式运行。

从2019年6月启动模拟试运行算起,福建电力现货市场已走过7年多探索历程。通知显示,2025年3月1日,该市场启动连续的全月结算试运行,并于当年9月开展连续结算试运行。目前,省内电力现货市场已连续运行超过18个月,历经迎峰度夏、迎峰度冬、汛期和极端天气、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保电等各类场景检验,整体运行平稳有序,有效发挥了优化电力资源配置、保障电力供应、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等作用,有力支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

随着福建电力现货市场转为正式运行,全国正式运行的省级电力现货市场已增至10个,分别为山西、山东、广东、甘肃、蒙西、湖北、浙江、河北南网、安徽。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关于福建电力现货市场转正式运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建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按照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要求,2025年3月1日,我省电力现货市场启动连续的全月结算试运行,并于2025年9月开展连续结算试运行。目前省内电力现货市场已连续运行超过18个月,历经迎峰度夏、迎峰度冬、汛期和极端天气、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保电等各类场景检验,整体运行平稳有序,有效发挥了优化电力资源配置、保障电力供应、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等作用,有力支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

前期,我们委托国家电规总院对我省电力现货市场开展转正式运行的第三方评估。评估意见认为,我省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市场规则体系健全,合规管理、市场风险防控、信息披露、信用管理等制度完善,技术支持系统、人员、场所等配套保障完备,省内市场与省间、区域市场衔接有序,市场运行风险总体可控,满足转正式运行条件。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全面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5〕394号)要求,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备案,我省电力现货市场自2026年9月30日起转入正式运行。

特此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

2026年9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绿色转型不是简单的成本投入,而是面向未来竞争力的一次系统升级。

发布时间:

最后更新:

文章来源:福建省发改委

AI声明:允许用于非商业性AI训练与RAG,引用须注明出处并附原文链接。

More Insights

相关推荐

国家发改委就电力现货市场规则征求意见

国家发改委于10月19日就《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文件明确了市场成员构成,包括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及新型经营主体(如新型储能、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并强调推动其全面参与现货市场竞争,支持新能源与配套储能联合报价。规则要求加强现货市场与中长期、辅助服务市场的衔接,通过分时和节点价格信号引导优化发用电行为。价格机

查看详情

10月1日起施行!安徽电力调频辅助服务市场实施细则(试行)

为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发展需求,安徽三部门于2026年9月15日联合印发《安徽电力调频辅助服务市场实施细则(试行)》,自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细则》旨在落实国家关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化改革的顶层设计,应对新能源高比例接入带来的频率调节压力,并激励独立储能、虚拟电厂等新型主体参与。主要内容涵盖市场成员、交易组织、计量结算等八大章节及四项技术附录;重点优化了

查看详情

福建:支持民营企业投资能源基础设施 具备条件的核准类项目持股比例可在10%以上

福建省发改委于9月14日印发《福建省支持民营企业投资能源领域基础设施工作导则(试行)》,旨在规范、引导和激发民间资本参与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导则适用于火电、海上风电、光伏、新型储能、充电桩、虚拟电厂等九大类项目,明确民营企业可通过自主投资、合资合作或服务外包等多种方式参与。对核准类项目,要求在申请报告中专项论证民企参与可行性,具备条件的可实现民企持股比例超10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