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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发改委发布关于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发改委于9月4日发布《关于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对未参与配储(含租赁、自建)且服务于电网安全运行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实施容量电价补偿机制。容量电价标准为165元/千瓦·年,按顶峰能力折算,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暂定为6小时,并将动态调整。容量电费自电站投运次月起执行,纳入系统运行费用,由工商业用户按当月用电量比

康炜邺2026/9/11 09:15:51
安徽发改委发布关于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核心摘要

安徽省发改委于9月4日发布《关于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对未参与配储(含租赁、自建)且服务于电网安全运行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实施容量电价补偿机制。容量电价标准为165元/千瓦·年,按顶峰能力折算,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暂定为6小时,并将动态调整。容量电费自电站投运次月起执行,纳入系统运行费用,由工商业用户按当月用电量比

9月4日,安徽发改委发布《关于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文件明确,容量电价标准为165元/千瓦·年,根据顶峰能力按一定比例折算。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暂定为6小时,后续将根据安徽省负荷实际和电力系统需求等因素调整。

对服务于安徽电网安全运行、未参与配储(含租赁、自建)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可按规定给予容量电价补偿,并实行清单制管理。

容量电费分摊方面,新建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自投运次月起执行容量电价。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用,每月由工商业用户按当月用电量比例分摊,电网企业按月发布、滚动清算。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应于每月20日前向电网企业申报次月最大放电功率及最大放电功率连续放电时长。电站实际最大放电功率或单次放电电量未达到调度提前下达指令的98%,发生一次记一次考核,月内发生两次扣减当月容量电费的10%,发生三次扣减50%,发生四次及以上扣减100%。对自然年内月容量电费全部扣减累计发生三次的项目,取消其容量补偿资格。

原文如下:

绿色转型不是简单的成本投入,而是面向未来竞争力的一次系统升级。

发布时间:

最后更新:

文章来源: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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