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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发布公开征求《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能源局于2026年8月19日发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许可证注销程序,完善电力设施许可监管制度。办法明确五类应依法注销许可证的情形,包括: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或延续未获批准;被许可人因解散、破产、合并等依法终止;许可被撤销、撤回或许可证被吊销;经重新核定仍不符合最低等级许可条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文

肖舟2026/8/25 09:20:27
国家能源局发布公开征求《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核心摘要

国家能源局于2026年8月19日发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许可证注销程序,完善电力设施许可监管制度。办法明确五类应依法注销许可证的情形,包括: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或延续未获批准;被许可人因解散、破产、合并等依法终止;许可被撤销、撤回或许可证被吊销;经重新核定仍不符合最低等级许可条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文

8月24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批准的;

(二)被许可人因解散、破产、倒闭、歇业、合并、分立等原因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四)按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经重新核定后仍不符合最低等级许可条件、标准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原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制度,我局组织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传真至010—88072780,或通过电子邮件发至zzgz@nea.gov.cn。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6年8月19日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注销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注销管理,保护被许可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注销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许可证注销是指被许可人已经取得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以下简称许可)存在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许可证被依法吊销以及终止等法定情形,并依法办理注销手续的行政许可程序性行为。

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实施撤销、撤回许可和吊销许可证,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能源局对其派出机构实施的许可证注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条 许可证注销的实施,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注销的适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批准的;

(二)被许可人因解散、破产、倒闭、歇业、合并、分立等原因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四)按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经重新核定后仍不符合最低等级许可条件、标准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中所称许可依法被撤销,包括下列情形:

(一)派出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的;

(五)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

(六)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办法第五条中所称许可依法被撤回,包括下列情形:

(一)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准予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许可被终止的;

(三)依法应当撤回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撤销许可的决定由国家能源局或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作出;撤回许可的决定由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作出。其他派出机构发现应当撤销、撤回许可情形的,可以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
作出撤销、撤回许可决定前,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应当告知被许可人撤销、撤回许可的事实、理由和处理意见,听取被许可人的陈述和申辩。如被许可人无法联系,由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在其网站公告撤销、撤回许可的事实、理由和处理意见等相关信息,公告期为30日。

对被许可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应当进行核实;被许可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条 本办法第五条中所称许可证被依法吊销,包括下列情形:

(一)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出租出借许可证、超越许可范围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许可证承揽工程的。

(二)被许可人在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法应当吊销许可证的;被许可人因存在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设备、配件、材料,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等行为,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且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吊销许可证的。

(三)依法可以吊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地的派出机构按规定程序实施,并将违法违规事实、行政处罚决定抄告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依据行政处罚决定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作出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前,被许可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要求听证的,由相关派出机构组织听证。

在听取被许可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活动结束后,相关派出机构认为被许可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作出吊销许可证的决定。

第三章 许可证的注销程序

第十三条
发生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由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在撤销、撤回、吊销、注销决定生效之日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手续。被许可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在规定时限内交回许可证纸质证照正本、副本。

第十四条
发生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五)项情形的,被许可人应当在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提出注销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二)许可证纸质证照正本、副本;

(三)办理注销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派出机构应当在收到上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被许可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提出注销申请的,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经核实相关情况后可在其网站上发布注销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被许可人交回的许可证纸质证照正本及副本,由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加盖注销专用章后归档保存;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后,电子证照同步作废。

第十七条 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辖区内注销许可证的原被许可人名单及注销原因。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国能发资质规〔2021〕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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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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