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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发改委 省能源局关于建立新型储能价格机制的通知

本文是湖北省发改委与省能源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新型储能价格机制的政策通知。文件围绕电网侧、电源侧和用户侧三类新型储能,分别明确了充放电价格形成规则:电网侧独立储能及外配储能参与现货市场,未入市时执行代理购电价格并实施费用退减;电源侧储能与所属新能源场站一体化结算;用户侧储能则与所属用户电价一致,原则上不向电网放电。同时,文件建立电网侧独立储能容量补偿机制,设

康炜邺2026/8/5 17:45:14
湖北省发改委 省能源局关于建立新型储能价格机制的通知

核心摘要

本文是湖北省发改委与省能源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新型储能价格机制的政策通知。文件围绕电网侧、电源侧和用户侧三类新型储能,分别明确了充放电价格形成规则:电网侧独立储能及外配储能参与现货市场,未入市时执行代理购电价格并实施费用退减;电源侧储能与所属新能源场站一体化结算;用户侧储能则与所属用户电价一致,原则上不向电网放电。同时,文件建立电网侧独立储能容量补偿机制,设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能源局),省内新型储能经营主体、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加快完善我省新型储能价格机制,更好发挥新型储能灵活调节作用,保障电力系统安全平稳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新型储能充放电价格机制

(一)电网侧新型储能。直接接入公用电网、具备独立计量条件、接受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新型储能(包括独立储能和新能源场站外配建储能)应当按规则参与现货市场,充放电价格由市场形成,充电下网电量缴纳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电度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每月以放电上网电量为基数,退减前期充电缴纳的电度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中的政策性交叉补贴新增损益。未参与市场期间,充电下网电量执行相同电压等级代理购电两部制用户低谷电度电价扣减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后的价格,放电上网电量执行代理购电价格,相关费用退减规则相同。

(二)电源侧新型储能。在新能源场站内配建、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的新型储能,应按规则参与现货市场,与所属新能源场站执行相同的发用电价格政策,整体结算电费。未参与市场期间,利用公共电网充电的下网电量,根据所属新能源场站计量关口的下网电量扣除新能源厂用电量计算,执行相同电压等级代理购电两部制用户的低谷电度电价。

(三)用户侧新型储能。用户侧新型储能与所属用户视作一个整体,用电属性与所属用户一致,充电价格与所属用户执行相同价格机制,原则上不主动向电网放电。

二、建立电网侧独立储能容量补偿机制

(四)容量补偿执行范围。对电网侧新型储能中的独立储能,建立容量补偿机制。省发改委、省能源局会同省电力公司根据电力系统节点调节容量需求情况,定期公布纳入容量补偿范围的电网侧独立储能项目清单。享受容量补偿的项目不得租赁容量。

(五)容量补偿执行标准。月度容量电费按照月度容量电价和月度平均可用容量确定。其中,月度容量电价=年度容量电价/12,年度容量电价暂按165元/千瓦·年执行;月度平均可用容量=∑(日可用放电功率×单次可持续放电时长÷10小时)/当月总天数。月度平均可用容量相关参数由新型储能项目于次月前向电力调度机构申报(日前可进行调整),由电力调度机构参照煤电容量电价相关规则进行认定。

(六)容量电费结算。纳入容量补偿范围的电网侧独立储能,从纳入次月起按规则计算月度容量电费。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按月滚动清算。

(七)容量电费考核。电力调度机构按月核查相关项目实际可调用能力并统计考核情况,参照煤电容量电价相关考核规则认定,作为容量电费结算依据。项目实际最大放电功率或单次放电电量未达到日前申报值98%且未达到计划值98%的,发生一次记一次考核,月内发生两次扣减当月容量电费的10%,发生三次扣减50%,发生四次及以上扣减100%。对自然年内月容量电费全部扣减累计发生三次的项目,取消其容量补偿资格。若项目全年等效充放电次数偏低(电化学储能低于240次,压缩空气储能低于180次),当年容量电费回收20%,用于冲抵系统运行费。全年等效充放电次数=(实际充电量+实际放电量)/(额定充电量+额定放电量)。

三、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八)健全市场机制。加快完善适应新型储能的电力市场规则,明确市场准入要求,不断完善发用电曲线申报、出清方式。支持新型储能按规则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通过提供调频等辅助服务取得收益。

(九)优化调度机制。对参与市场的新型储能,优先按照市场出清结果安排调度运行;对未参与市场的新型储能,统筹系统安全调节、清洁能源消纳需要等因素做好调用。各类新型储能因系统安全需要调用产生的偏差电量单独计算,充放电偏差电量执行电网侧储能充放电价格机制。

(十)做好衔接服务。新型储能未参与市场期间,由电网企业为新型储能充电电量匹配电量来源,价差损益计入系统运行费;放电电量作为代理购电来源,由电网企业统一采购。电网企业应对新型储能公平提供输配电、电网接入和计量服务,依规做好电费结算工作。

本通知自2026年2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1年。后续遇国家制定或调整相关政策,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能源局

2025年12月31日

绿色转型不是简单的成本投入,而是面向未来竞争力的一次系统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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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价格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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