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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西省发改委发布通知,明确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容量电价政策。政策适用于未参与配储、专为保障陕西电网安全运行服务的独立新型储能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容量电价标准为每年每千瓦165元(含税),按电站实际顶峰能力折算,折算依据为其满功率连续放电时长与全省最长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暂定6小时)之比,最高不超过1;执行期暂定3年。容量电费自电站投运次月起,由工商业用户

康炜邺2026/8/5 16:55:27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核心摘要

陕西省发改委发布通知,明确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容量电价政策。政策适用于未参与配储、专为保障陕西电网安全运行服务的独立新型储能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容量电价标准为每年每千瓦165元(含税),按电站实际顶峰能力折算,折算依据为其满功率连续放电时长与全省最长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暂定6小时)之比,最高不超过1;执行期暂定3年。容量电费自电站投运次月起,由工商业用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和电力市场体系建设需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14号)精神及要求,现就我省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适用范围

对服务于陕西电网安全运行、未参与配储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实行清单制管理并给予容量电价。项目具体清单由我委按照国家规定另行明确。

二、容量电价标准

容量电价按每年每千瓦165元(含税)执行,根据顶峰能力按一定比例折算,折算比例为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满功率(即最大放电功率)连续放电时长除以陕西电网全年最长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最高不超过1),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暂定为6小时。

容量电价标准执行期限暂定3年,根据国家政策和我省电力系统需求等因素适时调整。

三、容量电费分摊

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自投运次月起执行容量电价。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用,每月由工商业用户按当月用电量比例分摊,由电网企业按月发布、滚动清算。

四、容量电费考核

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应于每月20日前向电网企业申报次月最大放电功率及最大放电功率连续放电时长。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运行期间,不能按照调度提前下达的指令提供申报最大放电功率或连续放电时长的,月内发生两次扣减当月容量电费50%,发生三次扣减100%;对自然年内月容量电费全部扣减累计发生三次的,取消其获取容量电费的资格。

五、充电放电价格

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按规则参与现货市场,充电、放电价格由市场形成。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充电时视作用户,缴纳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和系统运行费用,暂按单一电量制用户执行输配电价;放电电量相应退减输配电费。

六、做好组织实施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合理统筹规划新型储能布局,促进新能源消纳,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电网企业要对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容量电费单独归集、单独反映,按季向我委报送容量电费结算及扣减情况、电量电费结算情况及工商业用户度电分摊水平等信息。

本通知自2026年8月1日起执行。我委《关于储能电站电价结算有关事项的函》(陕发改价格函〔2025〕829号)和《关于我省独立储能电站电价结算有关事项的函》(陕发改价格函〔2025〕1133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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