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跨区风光基地核准前应形成送电价格机制,《能源保供中长期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发改委于7月15日就《能源保供中长期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旨在强化能源产供储销体系,突出中长期合同在能源保供中的基础性作用。文件明确:跨省跨区送电合同须由送、受电双方在落实国家能源战略前提下,遵循“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协商定价;尤其强调大型风电光伏基地类跨省跨区项目,在核准前必须先行协商形成送电价格机制。对未签跨

核心摘要
国家发改委于7月15日就《能源保供中长期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旨在强化能源产供储销体系,突出中长期合同在能源保供中的基础性作用。文件明确:跨省跨区送电合同须由送、受电双方在落实国家能源战略前提下,遵循“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协商定价;尤其强调大型风电光伏基地类跨省跨区项目,在核准前必须先行协商形成送电价格机制。对未签跨
7月15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能源保供中长期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旨在加强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建设,更好发挥中长期合同在能源保供中的基础性作用。
根据管理办法:
跨省跨区合同中,价格由送电方与受电方在贯彻落实国家能源战略和规划的前提下,在自愿平等基础上,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协商确定。明确以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送电为主的跨省跨区送电项目核准前,送电方与受电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明确的原则,协商形成送电价格机制。
为落实国家能源战略和规划,跨省跨区送受端相关方应当签订跨省跨区合同并严格履约。不签订跨省跨区合同的,若已签订长期送电协议,由电网企业按照协议约定电量和价格组织开展送电和结算;若未签订长期送电协议,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执行。
省内合同的签约量,应当满足稳定电力生产供应基本秩序的需要,达到供需双方上一年度发(用)电量的一定比例,签约比例根据电力供需形势、电源出力可靠性、新能源消纳需要、电力用户用电特性等因素统筹确定。
公告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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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国家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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