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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独立储能容量电价正式落地:165元/kW·年、按6h折算!

陕西出台全国首个省级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政策:年165元/千瓦,按顶峰能力折算;考核机制放宽至“两罚五折、三罚全扣”;工商业用户分摊电费;充电视用户、放电退减输配电费。2026年8月1日施行。

碳索者63552026/7/8 10:32:28
陕西独立储能容量电价正式落地:165元/kW·年、按6h折算!

核心摘要

陕西出台全国首个省级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政策:年165元/千瓦,按顶峰能力折算;考核机制放宽至“两罚五折、三罚全扣”;工商业用户分摊电费;充电视用户、放电退减输配电费。2026年8月1日施行。

陕西明确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165元/千瓦·年,按6小时净负荷高峰折算

2026年7月2日,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式印发《关于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6〕XXX号),明确自2026年8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机制。该政策适用于未参与配建储能的、服务于陕西电网安全运行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实行清单制管理,标志着陕西省新型储能参与电力系统调节的容量价值获得制度性确认。

通知明确,容量电价标准为每年每千瓦165元(含税),根据顶峰能力按比例折算。折算比例为储能电站满功率连续放电时长与陕西电网全年最长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的比值,且该比值最高不超过1。陕西电网全年最长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暂定为6小时,即仅当储能电站具备6小时及以上满功率放电能力时,方可按全额165元/千瓦·年计取容量电价;若连续放电时长为4小时,则折算比例为4/6=0.67,实际执行容量电价为110.55元/千瓦·年。

容量电费考核机制较征求意见稿有所优化。正式文件规定:储能电站月内发生两次未能按调度指令提供申报最大放电功率或连续放电时长的,扣减当月容量电费50%;发生三次的,扣减100%。相较征求意见稿中“一次即扣50%”的要求,正式稿适度降低了考核刚性,体现对技术调试与运行适应期的审慎考量。此外,通知明确:自然年内月度容量电费被全额扣减累计达三次的,将取消其获取容量电费的资格。

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用范畴,由工商业用户按当月用电量比例分摊,由电网企业按月发布、滚动清算。储能电站自投运次月起执行容量电价。政策执行期限暂定为3年,后续将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及陕西电力系统发展实际适时修订。

在电能量价格方面,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须按规则参与电力现货市场,充放电价格由市场形成。充电时视同电力用户,需缴纳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和系统运行费用,并暂按单一电量制用户标准执行输配电价;放电时,相应电量可退减输配电费。

通知还就组织实施提出要求:各地发展改革部门需统筹规划新型储能布局,服务新能源消纳与系统安全;电网企业须对容量电费单独归集、单独反映,并按季度向陕西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容量电费结算及扣减情况、电量电费结算情况,以及工商业用户度电分摊水平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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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和电力市场体系建设需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14号)精神及要求,现就我省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适用范围
对服务于陕西电网安全运行、未参与配建储能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实行清单制管理并给予容量电价。项目具体清单由我委按照国家规定另行明确。

二、容量电价标准
容量电价按每年每千瓦165元(含税)执行,根据顶峰能力按一定比例折算,折算比例为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满功率(即最大放电功率)连续放电时长除以陕西电网全年最长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最高不超过1),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暂定为6小时。
容量电价标准执行期限暂定3年,根据国家政策和我省电力系统需求等因素适时调整。

三、容量电费分摊
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自投运次月起执行容量电价。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用,每月由工商业用户按当月用电量比例分摊,由电网企业按月发布、滚动清算。

四、容量电费考核
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应于每月20日前向电网企业申报次月最大放电功率及最大放电功率连续放电时长。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运行期间,不能按照调度提前下达的指令提供申报最大放电功率或连续放电时长的,月内发生两次扣减当月容量电费50%,发生三次扣减100%;对自然年内月容量电费全部扣减累计发生三次的,取消其获取容量电费的资格。

五、充电放电价格
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按规则参与现货市场,充电、放电价格由市场形成。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充电时视作用户,缴纳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和系统运行费用,暂按单一电量制用户执行输配电价;放电电量相应退减输配电费。

六、做好组织实施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合理统筹规划新型储能布局,促进新能源消纳,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电网企业要对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容量电费单独归集、单独反映,按季向我委报送容量电费结算及扣减情况、电量电费结算情况及工商业用户度电分摊水平等信息。

本通知自2026年8月1日起执行。我委《关于储能电站电价结算有关事项的函》(陕发改价格函〔2025〕829号)和《关于我省独立储能电站电价结算有关事项的函》(陕发改价格函〔2025〕1133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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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西北储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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